●上海自贸区的试点实践不是单纯的“地方试验”,而是具有全局性效应的“国家试验”。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体系的建构不仅仅是地方事权的扩大,而应当视为国家事权和地方事权在金融监管范畴的重新调校分配。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机理和固有逻辑来思考自贸区金融监管机构的权限、手段、方式等具体问题。
●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远超过其他领域的改革,由此引发的风险也值得高度注意。金融监管体系不能沿袭传统制度架构,必须强调以系统性风险防范为核心,确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框架体系。
●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就其功能效应的角度来讲,必然不会限于自贸区内,会影响到全国乃至全球,这就更需要遵循法治的逻辑,在实质架构层面和程序操作层面均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实现金融监管的法治化。
上海自贸区建设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通过运行实态机制的试点实践,为市场与政府关系建构实验模型、筛选最优方案、塑型最佳模式。
具体到金融监管而言,上海自贸区的试点实践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试验”,而是具有全局性效应的“国家试验”。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体系的建构也不能仅仅理解为地方事权的扩大,而应当视为国家事权和地方事权在金融监管范畴的重新调校分配。
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体系所需要调控的市场也绝非上海自贸区这一区域性的市场,其所面对的是全国性的乃至全球性的市场,因此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机理和固有逻辑来思考自贸区金融监管机构的权限、手段、方式等具体问题,应该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简政放权的要求提升监管能力、增强监管水平。这是思考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体系建构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自贸区金融监管制度仍待建立
具体而言,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监管必须实现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形式监管”和“实质监管”的结合,特别是按照实质监管理念强化制度建构,使得金融监管的深度和广度能够得到拓展;第二是“静态监管”和“动态监管”的结合,特别是依据动态监管的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使得金融监管能够贯彻金融开放创新全过程;第三是“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结合,特别是突出功能监管的地位和功能,使得当下分业监管格局体系的弊端能够得到克服,加强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功能协调性、运作体系性;第四是“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结合,特别是强化自律监管的机制效用,提升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自我治理水平,促进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
事实上,上海自贸区已在一定程度上按照上述原则理念尝试建构新的金融监管体系。2016年7月份,上海正式印发《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功能监管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强调将所有的金融服务业均纳入监管,进而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同时对涉及的金融服务、监管信息实现共享。
但是,这份改革文件是上海市层面制定的,而不是国家层面的系统性规划,从权威性和体系性的角度来看,这份改革文件依然存在较多不足。《实施细则》基本上是在现在分业监管的制度体系框架下设计监管改革方案,现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和问题不一定能够得到克服,对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可能也难以回应。就具体监管措施来看,《实施细则》也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对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视程度依然有所不够,未能充分建构起完善的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
因此,《实施细则》的改革彻底性依然有所不够,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在更为宽广的历史视野内进行观察和思考,相应的监管体制建构也需要跳出上海自贸区的地域视野限定,从立体化视角去考虑其实施机制的建构。
强化宏观审慎监管
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相对于既有金融体系是全方位的,既有利率市场化改革、汇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等要素性改革,又有金融服务业开放、资本市场国际化、金融信息透明化等结构性调整。金融市场体系各个组成部分的联系会更加紧密,金融风险在不同领域之间会充分传递且不断放大,以至于最终可能酿成系统性风险。可以说,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远超过其他领域的改革,由此引发的风险也值得高度注意。在此背景下,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体系就不能沿袭传统制度架构,而是必须强调以系统性风险防范为核心,确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框架体系。
重视系统性风险防范
在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的宏观审慎框架之下,必须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监控和预警。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下占据核心位置,上海自贸区的金融监管体系始终要以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为重点任务,这是自贸区金融改革的结构和趋势所决定的。系统性风险一旦出现,往往会给金融稳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不利影响。因此,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必须确立系统性风险的识别、监控和预警机制,通过确立充分有效的金融信息机制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在监控到系统性风险存在发生可能性时及时采取相应的预警治理措施,确保将系统性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建立专门性金融监管机构
在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的宏观审慎框架之下,必须建立专门性的金融监管机构,使之充分履行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宏观审慎金融监管的政策实现不能依赖于既有的分业监管体系和相应监管机构,必须对既有监管体系进行变革创新,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新设专门性的金融监管机构。为了使得该新设专门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充分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必须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监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职责和权限,并赋予其灵活采取监管措施的权力,使其能够依据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需要不断调整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
强化跨市场跨领域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