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管理,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2019〕20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分为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和事后一次性支持。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是指项目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成,经评审立项后,根据项目管理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际完成进度核拨资助资金的资助方式。事后一次性支持是指在项目申报时已满足申报指南明确的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拨付资金的资助方式。
第二条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相应资助事项所明确的申报要求,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条项目预算
(一)申报事后一次性支持项目应按照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填写项目申请资助金额。
(二)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对项目预算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应按项目执行期间发生的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费用编制项目预算。预算包括:建设经费(改造装修费、机房建设费、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或开发费、托管租赁费);运营经费(场地租赁费、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费、知识产权费等)。
项目所需自筹资金须为货币资金,并提供证明文件。包括项目申报单位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投资资金。
第四条项目评审
(一)区级初审。分园管理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符合园区发展导向;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提供项目所需佐证材料和资格证明;项目内容是否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等。
(二)市级评审。经区级初审并承诺配套的重点项目,由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科创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对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主要评审评价项目建设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项目预算与项目的相关性、合理性以及项目申报单位承担项目的能力。对事后一次性支持的项目,主要评审评价项目与资助事项的相符性。对经评审需调整项目内容和预算的,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必要时组织复评。
第五条项目批复
上海科创办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审报告汇总并编制重点项目预算报告,经上海科创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上海科创办向分园管理机构下达立项批复意见,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和分园所在区政府。对未立项的重点项目,由上海科创办反馈分园管理机构。
第六条合同签订
项目管理合同原则上于批复意见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各分园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是分园管理机构经费拨付和监管、项目实施主体执行项目的重要依据,不得转让。项目管理合同、计划任务书文本由上海科创办统一制作。
第七条资金拨付
事后一次性支持项目,分园管理机构自项目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向区财政申请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分园管理机构自项目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向区财政申请拨付不超过资助金额的50%;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30天内向区财政申请按验收核定数额拨付余款。
第八条项目调整
(一)预算调整。在项目内容、总预算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总额确需调增的或购置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数量发生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调整前书面报分园管理机构审批;其他情况的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依照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审批,分园管理机构在项目验收时予以审核。劳务费科目预算不得调增。
(二)项目调整。如遇项目撤项、项目期变更、承担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或税管地变更等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调整前书面报分园管理机构审核,经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方可调整。其中:项目承担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期,延迟项目验收的,应于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完成截止日90天前向分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未经同意,仍按原约定时间节点实施。项目验收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原约定项目完成时间1年,且只能延期一次。分园管理机构需及时将相关调整情况报上海科创办。如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遇项目建设内容、承担主体变更的,需按项目评审和项目批复程序办理。
第九条项目验收
事后一次性支持项目的评审立项视同项目验收。
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分园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主要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是否取得预期成果;是否完成考核指标;预算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并合理。项目验收包括审计,具体要求由各分园确定。分园管理机构依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启动实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项目验收完成后,分园管理机构需将项目验收情况报上海科创办。上海科创办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复审。
第十条项目终止
对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项目终止。分园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已拨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结余资金及不符合项目预算的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分园管理机构需将相关情况报上海科创办。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上海科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