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文件
(一)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如果中方发起人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发起人签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地租赁协议、产权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
(二)已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拟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9、发起人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在发起人各方认为需要时,
可商定再用一种外文书写,但以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三)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应概要说明:
1、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组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和途径;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5、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发起人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2、组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
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额、类别、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6、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8、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0、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发起人签字;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依据
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发布)
附注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项目管理处地址:
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 电话:62752200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地址:
肇嘉浜路301号411室 电话:64220000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