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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钻石交易、加工企业的设立
2013
01/24
20:51

申报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钻石交易、加工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如果中国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章程);

6、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7、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法律依据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委托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的通知》(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注

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地址:

浦东大道88号金茂大厦7楼  电话:50499988转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项目管理处地址:

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  电话:62752200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地址:

肇嘉浜路301号411室  电话:64220000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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