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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企业的设立
2013
01/24
20:53

申报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申报文件:

1、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合同、章程申报文件:

1、拟设立企业的申请书;

2、合同、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6、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6月21日发布、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对香港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附件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2005年1月24日发布、2005年2月24日实施)

附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  电话:63212810转

民航华东管理局地址:

虹桥路2550号  电话:62689859转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项目管理处地址:

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  电话:62752200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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