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审批权限
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注: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最大不得超过2倍。
外方出资比例的规定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