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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制片、电影技术公司的设立
2013
01/24
21:08

申报文件

(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交材料:

1、由中方提交项目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3、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

4、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

(二)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交材料:

1、由中方提交项目申请书;

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具的核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4、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6、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及投资各方委派书;

7、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发布、 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10日发布、2004年11月10日施行)

附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地址:

北京东路2号  电话:53088177转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项目管理处地址:

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  电话:62752200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地址:

肇嘉浜路301号411室  电话:64220000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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