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文件
1、申请报告。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作各方的背景概况;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组织结构;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具体理由、优势和发展计划等;
2、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其中合同中须约定:节目选题、内容应经中方同意);
3、中方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中方资信证明;
5、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合法存续证明和外方从事专业广播电视业务的证明;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成员(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工商行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营企业的企业标志样本;
9、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及投资各方委派书;
10、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发布、 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0月28日发布、2004年11月28日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
附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场处地址:
北京东路2号 电话:53088177转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项目管理处地址:
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 电话:62752200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地址:
肇嘉浜路301号411室 电话:64220000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