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文件
(一)投资者向市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申请书;
2、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二)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二份):
1、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申请书;
2、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
3、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
4、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拟设立合营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5日发布、200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