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文件
1、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拟设立企业合同和章程;
4、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如果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7、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审批原则
鼓励外商投资精密仪器、设备维修与售后服务的企业。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注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项目管理处地址:
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 电话:62752200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地址:
肇嘉浜路301号411室 电话:64220000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