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文件
(一)中方合作者向上海市财政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2、合作各方签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合作协议、经营合同、合作所章程;
3、拟任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证明及其简历;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及其简历;
5、拟加入合作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简历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6、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7、中、外各方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8、中、外各方出资证明。
(二)中方合作者接到财政部批准的决定后,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1、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国家财政部的批准文件;
3、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
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合作各方委派书;
5、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6、中、外各方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7、中、外各方出资证明;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财政部《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2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