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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可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
2013
01/26
10:30

政策要点:为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本方案在上海试行,主要内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人),按本试点方案缴纳增值税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主要税制安排:

1、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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