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上海市政府转发了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规定》就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出让价格、出让年限等提出了一揽子具体意见,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
总的来说,上海新政意在让产业用地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其方向是正确的。本文试对《规定》进行详细分析评论,就其中一些难点和疑点问题进行解读。
第七条(土地供应方式):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逐步实行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供应方式。
租赁工业用地发展产业,应该是正确的方向。说白了,发展产业的人,不应整天操着博地产升值的心,还是要回归本质。而且租赁用地,可以减少土地投入成本,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提升技术发展产业,这是个非常好的政策导向。
但问题是,对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园区开发公司来说,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动拆迁,本来工业用地出让价就是倒挂,如今采取租赁供地,前期成本投入的回收期无疑被无限拉长。园区开发公司虽然大多是国企,但国资委也要求资产要保值增值的。退一万步,作为园区开发公司,不求创造利润,但至少应保证生存,至少财务上应有别的收入来源来保证现金流和融资能力。所以,这对上海园区开发公司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
初步分析,可能未来的出路有两条:一是改革现有土地一级开发机制和模式,减少前期开发投入;二是将产业地产与金融结合,通过信托等金融工具套现前期投资。
第八条(土地出让价格):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出让起始地价,外环线以外地区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50%。
可能有些园区招商[简介 最新动态]人员认为此条规定不太合理,大家都是产业类项目,都是定向挂牌,现在招一个研发总部那么难,还要提高用地成本,这肯定不合理。但我不这么认为。
首先,在买地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地价升高,肯定会迫使企业更加集约用地,所以这是研发产业类地价提高的良好效应之一。
其次,研发总部类项目的功能主要以研发和总部办公为主,与工业产业类项目相比,其空间需求面积的弹性较大。工业产业类项目往往一条生产线占用多少面积是固定的,少了肯定不行,但研发总部类项目是有很大集约用地空间的。
最后,其实我们应该换个角度来理解,不是研发总部类用地贵了,而是上海为保留和鼓励必须的制造业项目落地,对工业产业类项目用地实行优惠了。换句话说,工业产业类用地的价格本就应该提高至现有基准价的1.5倍了。
第九条(土地出让年限):原则上,新增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
首先,我认为缩短年限的做法是对的,至少为后代留点空间,将未来对企业动拆迁的难度减少点。而且说实话,任何一个行业都有发展周期,一个行业不可能长久不衰,特别是在信息化时代。摩托罗拉、诺基亚这些世界级大公司终究淡出人们的视线,何况一家普普通通的公司。所以,对公司来说20年发展时限足够了。
但是,为什么还要保留50年年限?50年和20年的区别究竟在哪里?从原文字眼看,感觉50年像是一个“特权”和“扶持”。然而,新兴产业其实更加不确定,既然不确定,给的时间长是不是会适得其反?这个政策的出发点看似支持新兴产业发展,但实际是不是不尊重产业发展规律呢?还有,具体操作上,谁来判定哪些项目可以给50年?最后会不会成为一块新的寻租土壤?
我认为,考虑到政策导向里本来就提倡租赁供地的方式,所以将上述四类用地都统一为20年,也未尝不可。
新政规定,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只能自用,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不能分割销售但可以出租,研发总部通用类30%可分割转让。
首先,从支持产业发展的理论分析看,产业地产就应以自持出租为主。还是那句老话,追求房地产物业增值的行为和念头应坚决杜绝。其次,对这些政策的理解,还应通盘研究上海工业用地管控规定的演变过程。
上海对工业用地的管控经历了三个阶段,放任(2009年以前)-收紧(2009年-2012年)-规范(2013年至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过了放任和收紧阶段后,上海产业地产市场更趋成熟,新增土地的进一步减少更加凸显了工业用地的稀缺,市场也逐渐接纳了上海研发办公物业只租不售的大环境。
所以,总的来说,新政严控分割的导向是对的,也避免了工业用地上的研发办公物业对纯办公用地物业的冲击。但问题是,作为产业地产的开发商,资金能兜得转吗?不过,其实这也是瞎操心。市场会说了算。兜不转,这块地就会流拍;只要不是流拍的,那么30%的分割应该还是有市场基础的;假如流拍的多了,就要考虑适时进行政策微调了。
对以利润为导向的产业地产开发商来说,同样一笔钱,当然选择更容易回本、收益更大的地方或项目区投资。从这个角度看,杭州工业用地可以分割,上海不可以分割,相比之下,产业地产投资资金会趋向流往杭州。
但是,使用物业的企业不一定会因为杭州可以分割,可以买卖研发办公物业,就离开上海跑去杭州发展。能否取得物业的产权不是企业选择落户某地的决定因素,而且产业发展好不好,与企业能否得到物业产权没有关联性。
上海新政可能会抑制一些想进入上海市场的产业地产的资金冲动,但上海不会因此丧失产业发展环境的竞争力。新兴产业、创业企业等对成本费用较为敏感,也倾向以租赁用房的方式减少投入,而上海强调以租为主的方式正迎合了此种需求,因此某种程度上更加符合产业发展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