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福建、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划定 将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形成互补、对比试验
(记者 桂田田)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我国拟在广东、天津、福建三省市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划定,同时扩展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区域范围。
受国务院委托,昨日,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做说明。拟在上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台胞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拟扩大上海自贸试验区范围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总结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广东、天津、福建三省市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同时扩展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区域范围。
据悉,行政审批的暂时调整拟适用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涵盖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
行政审批调整有望明年3月起试行
据悉,我国拟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高虎城表示,这些改革开放措施,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为解决上述区域改革开放措施于法有据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建议参照2013年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做法,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上述4部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建议自2015年3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释疑
上海自贸试验区为何扩容?
高虎城表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一年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贸易便利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等金融制度创新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工作,并就此作出重要部署,包括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范围以及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虎城说道。
据介绍,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范围,可以在较大空间范围内更好地测试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业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开放创新措施的效果,对政府管理制度改革进行更为充分的试验,并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创新基础好、开放度高的优势。
在广东省、天津市和福建省,依托现有新区、园区再设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互补试验和对比试验,充分检验相关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复制推广的可行性,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